越南勞動部已於2016年10月25日發布第40/2016/TT-BLDTBXH 號公告,規定總理本年2月3日第11/2016/ND-CP號公告勞動法有關於越南任職外籍勞工部分條文施行細則之執行,並自2016年12月12日起實施,且取代該部2014年1月20日第03/2014/TT-BLDTBXH號公告。
上述第40/2016/TT-BLDTBXH 號公告計18條,僅將其主要條文規定中譯如下(本譯文係本組自譯,若有謬誤或疏漏,仍以越南政府公布之越文內容為準):
第2條:依合約提供勞務及依推銷勞務形式工作之外籍勞工,以及若干特殊情況之雇主:
- 總理第11/2016/ND-CP號公告第2條第1項d點所列提供勞務之對象,係指於越南境內並無設立商業據點之外國企業任職至少24個月,且須符合第11/2016/ND-CP號公告第3條第3項所列「專家」標準認定之外籍勞工。
- 第11/2016/ND-CP號公告第2條第1項e點所列依推銷勞務工作之外籍勞工,係指非在越南生活且於越南並不領取任何來源酬勞,而代表勞務供應商進行談判該供應商所提供勞務之外籍勞工,惟該外籍勞工不得將勞務直接提供給民眾且不得直接參與勞務供應活動。
- 若干特殊情況之雇主:
a)第11/2016/ND-CP號公告第2條第1項c及d點所列外籍勞工之雇主,係指該名外籍勞工赴越依合約規定履行工作之越南合夥人。
b)第11/2016/ND-CP號公告第2條第1項e及h點所列外籍勞工之雇主,係指赴越以推銷勞務及負責設立商業據點之外籍勞工。
第3條:核發工作許可證之機關
- 越南勞動部為核准僱用外籍勞工需求之權責機關;其權責括確認非屬核發工作許可證(以下簡稱工作證)之外籍勞工;核發及重發工作證;撤銷工作證及確認撤銷工作證;建議公安機關對在越南境內為下列雇主工作而無工作證之外籍勞工予以驅逐出境:
a)中央政府機關:中央政府所屬政治組織、政治社會組織、 政治社會職業組織、社會組織、社會職業組織;
b)駐越南之非官方組織及國際組織;
c)總理2012年6月28日第55/2012/ND-CP號公告有關國立事業單位之成立、重整及解散規定第2條第1項a、b及c點所列事業組織,係包括各部會、部級機關、政府機關;由總理所成立非屬國立事業單位之組織;河內國家大學及胡志明市國家大學;
d)越南國際組織或外國投資計畫案於越南所設立之辦公室;
e)依據法律規定設立之廠商公協會。 - 中央直轄市及省勞動廳具有確認非屬核發工作證之外籍勞工;核發及重發工作證;撤銷工作證及確認撤銷工作證;建議公安機關對於越南境內為下列雇主工作而無工作證之外籍勞工予以驅逐出境:
b)地方政府機關;
c)地方所屬政治組織、政治社會組織、政治社會職業組織、社會組織及社會職業組織;
d)總理2012年6月28日第55/2012/ND-CP號公告有關國立事業單位之成立、重整及解散規定第2條第1項d、e及f點所列事業組織,係包括省級人委會;省級人委會轄屬專業機關;省級人委會轄屬城市及郡縣所屬國立事業組織。
第4條:僱用外籍勞工規定
- 雇主(承包商除外)應於擬僱用外籍勞工至少30天前,依據本(40/2016/TT-BLDTBXH號)公告附表1格式填寫外籍勞工僱用需求陳述書後,寄送予勞動部或省級人委會主席(以下簡稱核准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