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中華民國國籍---->無國籍------>越南國籍
一、申請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應備要件及申請程序申請喪失我國國籍之要件(國籍法第11條至第13條):
1.符合本法第11條規定者,得申請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2.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
3.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4.無欠繳稅捐及租稅罰鍰之證明。
居留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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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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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外僑永久居留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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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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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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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國內每年合計有183天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3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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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合法連續居留5年,每年居住超過18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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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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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親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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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化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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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符合
下列條件者:
(1)20歲以上。
(2)品行端正。
(3)有相當之財產或技能,足以自立。
(4)符合我國國家利益。
※申請時,須持有效之外僑居留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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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越南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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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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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拋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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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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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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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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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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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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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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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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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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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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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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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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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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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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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買屋買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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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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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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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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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買屋買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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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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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買屋不能買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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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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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簽證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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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國(越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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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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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國(越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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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或廢止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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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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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法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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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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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2008年開始 越南勞工的最低工資每個月100萬越盾 到2018年最新規定為395萬越盾(註一) 圖片來源:pixabay.com 以越南盾角度,這十年最低工資成長約4倍 如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