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越南政府網站2016.11.17日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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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政府已於本(2016)年11月14日發布第153/2016/ND-CP號公告,有關依勞動合約工作勞工適用地區基本薪資額規定,並自明(2017)年1月1日起實施且取代總理2015年11月14日第122/2015/ND-CP號公告。
前列第153/2016/ND-CP號公告共6條,全文規定如下(謹註:本譯文係本組所編譯,若有謬誤或疏漏時,仍以越南總理公布之越文內容為準):
第1條:適用範圍
本(第153/2016/ND-CP號)公告規範之地區基本薪資額,係適用於依勞動法規定按勞動合約工作之勞工。
第2條:適用對象,
一、依據勞動法規定按勞動合約制度工作之勞工。
二、依據越南企業法規定設立、組織管理以及活動之企業。
三、具有僱用勞工之合作社、聯盟合作社、合作生產組、農場、家庭戶、個人及其他越南組織。
四、依勞動合約規定有僱用勞工之越南外國機關、國際組織及外籍人士(對於越南參與執行國際公約而其規定與本公告規定不同者除外)。
本條第二、三及四項規定之企業、合作社、聯合合作社、合作生產組、農場、家庭戶、機關、組織及個人,以下均簡稱為企業。
第3條:地區基本薪資額
一、規定於企業任職勞工適用之地區基本薪資額如下:
(一)、375萬盾,適用於第1地區營運之企業
(二)、332萬盾,適用於第2地區營運之企業。
(三)、290萬盾,適用於第3地區營運之企業。
(四)、258萬盾:適用於第4地區營運之企業。
二、本公告附錄詳列適用基本薪資之地區名單(謹註:越南央行滙率中心公告即期滙率1美元兌換22,101越盾)。
第4條:適用地區基本薪資額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