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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6日 星期三

在越南違法解僱勞工可判處3年徒刑和罰金

圖片來源: pixabay 3839153


越南國會於2017年6月20日通過2015年刑事法修訂案,並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實施。
上述修訂案增列第162條「強迫員工離職或違法解僱勞工之罪名」罰責如下:
1-對於以圖利目的或具有其他個人動機,並以下列任一行為而造成嚴重後果的雇主,被處以1,000萬越盾至1億越盾(越南央行滙率中心公告即期滙率1美元兌換22,428越盾)罰款處分、以及施以1年非監禁改過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
a)簽發違法解僱員工決定書者;
b)違法解僱員工;
c)恐嚇並強迫員工離職。
2-具下列任一違犯罪名者,將處以1億越盾至2億越盾罰款,或施以1年至3年有期徒刑:
a)違法解僱勞工達2名以上者;
b)業已得知女性勞工懷孕者;
c)對於正哺育12月齡以下嬰孩的勞工;
d)造成被離職或解僱勞工自殺者;
e)造成嚴重或特別嚴重後果者。
3-犯罪人可能被處以1年至5年內禁止擔任某固定職務。



新聞來源:經濟部國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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