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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11日 星期六

越南適用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TP)原產地規定


 
 


CPTTP自本(2019)年1月14日在越南正式生效,依據越南商工總會(VCCI)WTO暨整合中心資料,根據CPTPP原產地規定,產品若符合以下標準之一,則視為具CPTPP原產地[1]
    • 第一種情形:產品全部在CPTPP區內種植、收割或捕撈之產品。
    • 第二種情形:產品全部在CPTPP區內生產且僅使用具有CPTPP原產地之原物料。
    • 第三種情形:產品在CPTPP區內生產且使用不具CPTPP原產地之原物料,但符合原產定協定第三章附錄3-D規定之三項標準(註:產品適用之產地標準為三項標準之一或之若干):
      • 貨物稅則號列轉換標準(Tariff Shift):無原產地之原物料在CPTPP區內經過製程須能足夠轉換原物料之本質,且須能將當初之原物料製造成為其他稅則號列之最終產品,轉換包括下列3種等級:
        • 章轉換(Chapter-2位碼);
        • 節轉換(Heading-4位碼);或
        • 目轉換(Subheading-6碼)。
但仍有例外情形例如:雖然產品未能符合附錄3-D中標準之(具體貨物[2])稅則號列轉換標準,但製程中所使用無產地原物料價值不超過貨物價值10%,僅佔微量之比例(De minimis),仍可被視為具有CPTTP原產地。惟前述微量條款規定不適用於紡織產品[3]及在3-C附錄中所列之產品[4]
      • 區內自製率標準( Regional Value Content;RVC):貨物中具CPTTP原產地之原料若達到一定價值比例,可被視為具有CPTPP原產地,其中包括3種計算方式及1種汽車專用之計算方法(請參考原產地協定第3章第3.5條):
        • 集中價值方法(Focused Value Method);
        • 間接方法(Build- down) ;
        • 直接方法( Build-up);
        • 依照淨成本方法(僅適用於汽車及汽車零配件)。
基本上CPTPP中計算RVC方式與其他越南FTA 類似,惟CPTPP中另訂有「加總例外規則」及「原料價值調漲」規則。
      • 生產製程標準(Production Process):依據加工製成標準(specific process),部分不具CPTPP原產地貨物須經過一定之製程,使貨物在CPTPP區內進行實質轉型,則加工後之貨物可將視為具有CPTPP原產地。此標準主要適用在區內自製率標準或稅則號碼轉換標準過於複雜或無法適用之情形。
    • 整套貨物之例外:「整套貨物」是一組貨物(各有不同之稅則號列)以套裝方式零售,例如:一套文具組(含鉛筆、尺等),若該套產品中所有產品均屬CPTTP產地或該套產品中無CPTTP原產地貨物之價值不超過整套產品價值10%,則可被視為具有CPTPP原產地。
    • 改裝貨物之產地標準: CPTTP原產地協定針對於改裝產品之原產地規定較於靈活,在CPTTP境內之改裝產品與境內同類之新產品適用相同規定及待遇。例如:於生產或改裝過程中,使用自(具有CPTTP原產地)貨物拆卸下來之原、副料,該等原、副料之產地可被視為屬於CPTPP原產地,不論原始原、副料之產地為何。
原產地認證手續:CPTPP係採自行認證原產地機制,其中可自行認證原產地之適用對象包括進口人出口人生產人。此機制對越南而言係較新之作法,因越南企業目前仍須向國家指定單位申請原產地證明書(工商部或越南商工總會),且越南始試驗若干對象能自行認證東協原產地證明。此外CPTPP自行認證原產地機制亦與美國(僅進口人能自行認證產地)及歐盟(僅出口人能自行認證產地)有別。惟CPTPP不強制越南於協定生效後立即適用自行認證原產地制度,其中對於進口貨物,越南(及汶萊、馬來西亞、墨西哥、祕魯)在協定生效日起5年內可保留,不適用進口商自行認證原產地之機制;對於出口商,各國(含越南)自協定生效日起5年內可同時適用下列產地認證機制(且可延長5年):
    • 由權責機關簽發(如越南現行原產地認證程序);或
    • 符合條件之出口商自行認證原產地。
CPTTP原產證格式:與越南參與之其他FTA不同,CPTPP不須依照任何固定原產證格式,且可以為紙本或電子檔;惟原產地證明書須載明第3章附錄B所列之各項內容包括:
    • 認證人資格(進口人、出口人或生產人);
    • 認證人之資訊;
    • 出口人之資訊;
    • 進口人之資訊;
    • 貨品之描述及稅則號列;
    • 貨物適用之原產地標準;
    • 原產地認證期間(倘有多批貨物) ;
    • 授權之日期及簽名。
原產地證明書繳交期限:CPTPP允許進口商於進口貨物時即享有該協定之關稅優惠,但在進口時未繳交原產地證明書且已享有關稅優惠,則須自進口日起1年內 (依照進口國之規定期限可更長)補繳該進口貨物之原產地證明書,並可要求退還已繳交之關稅差額。
CPTPP原產地證明書之特殊適用情形:
    • 不須原產地證明書仍享有關稅優惠:對於具有CPTPP原產地且產品報關價值不超過1,000美元之貨物,無須原產地證明書仍可享有CPTPP協定關稅優惠。在越南已簽訂之其他FTA已有類似規定,惟所訂之報關價值均較低,例如越韓FTA將報關價值訂為600美元、越南-亞洲經濟聯盟訂為200美元。
    • 多批貨共同使用一張產地證明:若多次出口(多批貨)同一種產品,且原產地證明書上已載明多次出口之時間(該期間不得超過12個月),則該多批貨物可適用同一張原產地證明書。
目前越南工商部刻正研擬執行CPTPP之各項相關法規,最新資訊請參考該部網站http://legal.moit.gov.vn/default.aspx?page=document_bill&do=detail&doc_id=914&rand=636828234926709664



[1]雖然各成員國可自訂個別關稅承諾表,惟產地標準則統一適用於所有CPTPP之成員國。
[2]每項稅則號列之商品皆訂有一種或多種標準(例如: 允許同時使用RVC或稅則號列轉換標準),讓企業可自行選擇合適之標準。
[3]CPTTP針對紡織產品另有微量(De minimis)比例規定。
[4]訂有微量(De minimis)原則之例外規定。


資料來源:經濟部國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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