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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25日 星期二

越南政府規定企業應繳付勞動事故及職業災害保險基金



越南政府於本(2017)年4月14日發布第44/2017/ND-CP號議定「有關規定勞動事故及職業災害保險基金之繳付額度」,並將於本年6月1日生效。上述新法令規定,依照越南勞動安全衛生法第44條第3款,除勞動者為家庭佣人外,對於越南社保法第2條第1款a、b、c、d、đ 項規定之勞動者,每月資方應繳付用於繳納社保費之勞動者底薪總額之0.5%,作為勞動事故及職業災害保險基金。
依據越南社保法第2條第1款規定,勞動者為越籍人士並屬參加強制性社保費之對象,包括:
a. 以無限勞動契約、有期限勞動契約、期限為3個月至12個月之季節性或一定工作等勞動契約工作者,包括雇主與15歲以下之勞動者法律代表依照勞動法規簽訂之勞動契約。
b. 以期限為1個月整至3個月以下之勞動契約工作者
c. 幹部、公務員、職員
d. 國防工人、公安工人、在機要組織從事其他工作者
đ.專業士官及軍人、志願役士官及士兵根據勞動事故及職業災害保險基金之平衡能力,越南政府將於2020年1月1日起研議調整勞動事故及職業災害保險基金之繳納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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