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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27日 星期二

越南政府將加強管理旅客入境攜帶外滙




越南海關總局為執行央行2011年8月12日第15/2011/TT-NHNN號公告,頃致函要求各省海關局加強執行有關個人出入越境攜帶美元及越盾規定,對出入越境旅客攜帶外幣、越幣、各種金融轉讓支付工具、黃金及寶石等加強監督及管理。
依據上述越南第15/2011/TT-NHNN號公告:
對於持護照或其他替代證件出入越南國際關口時,攜帶5,000美元以上或攜帶相當5,000美元以上的其他國家幣別,或1,500萬越盾以上的個人,均應向關口海關申報。
對於攜帶相當5,000美元或以下,或相當5,000美元以下其他國家幣別,而擬定將該等外幣存款於獲准在越南從事外匯營運活動的信用機構,或外國銀行分行所開設的個人外滙結算帳戶之入境人士,亦須向關口海關申報,
而上述受理的信用機構,將以經越南關口海關簽認攜帶貨幣申報單作為審核受理存款之依據。

上述限額規定將不適用於個人攜帶其他結算之有價證券(例如旅遊支票、信用卡、儲蓄銀行卡及證券等)。

資料來源:經濟部國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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