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越南中央銀行於2011年8月12日發布第15/2011/TT-NHNN號公告,持護照經過越南國際關口出入境之個人所攜帶之外幣現金、越盾現金超過以下規定額度者,須向越南關口海關申報:
a. 5千美元或等值之其他外幣
b. 1千5百萬越盾
此外,越南政府於本(2016)年5月26日發布第45/2016/ND-CP號議定,有關補充修正政府於2013年10月15日頒布有關海關領域行政違規處罰及強制執行處罰行政決定第127/2013/ND-CP號議定,依據上述新發布規定,
a. 5千美元或等值之其他外幣
b. 1千5百萬越盾
此外,越南政府於本(2016)年5月26日發布第45/2016/ND-CP號議定,有關補充修正政府於2013年10月15日頒布有關海關領域行政違規處罰及強制執行處罰行政決定第127/2013/ND-CP號議定,依據上述新發布規定,
入境者未申報或未據實申報其所攜帶之外幣及越盾現金、黃金之超過部份,
自5百萬至5千萬越盾以下,將處以1百萬至2百萬越盾之罰金;
自5千萬越盾至1億越盾以下,將處以5百萬至1千萬越盾之罰金;
自1億越盾以上且攜帶人並非罪犯,將處以1千萬至2千萬越盾,此一規定自本年8月1日起生效。
另,依據越南中央銀行於2015年12月22日第29/2015/TT-NHNN號公告,有關個人攜帶黃金出入境規定,越籍及外籍人士持護照出入境者,不得攜帶黃金塊及原料黃金。倘外籍人士攜帶黃金塊、原料黃金入境越南,得在海關辦理存關手續,俟出境時攜回或辦理轉出國外之手續,並負擔相關費用。持護照出入境之越籍及外籍人士攜帶黃金飾品達300公克以上,須向海關申報。
此外,越南政府於本(2016)年5月26日發布第45/2016/ND-CP號議定,有關補充修正政府於2013年10月15日頒布有關海關領域行政違規處罰及強制執行處罰行政決定第127/2013/ND-CP號議定,依據上述新發布規定,
出境者未申報或未據實申報其所攜帶之外幣及越盾現金、黃金之超過部份,
自5百萬至3千萬越盾以下,將處以1百萬至3百萬越盾罰金;
自3千萬至7千萬越盾以下,將處以5百萬至1千5百萬越盾之罰金;
自7千萬至1億越盾以下,將處以1千5百萬至2千5百萬越盾之罰金;
自1億越盾以上且攜帶人並非罪犯,將處以3千萬至5千萬越盾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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