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在2016年2月3日發布第11/2016/ND-CP 號公告,勞動法中有關在越南任職外籍勞工部分條文之施行細則,並規定自2016年年4月1日起開始實施
第11/2016/ND-CP號公告
第1條:適用範圍
本公告規範勞動法有關在越南任職外籍勞工工作許可證(以下簡稱為工作證)核發,以及外籍勞工在越南工作而無工作證執行驅逐之施行細則。
第2條:適用對象
1.按下列形式在越南工作的外國勞工(以下簡稱為外籍勞工):
a)履行勞動合約者;
b)企業內部人員調動者;
c)履行各種經濟、貿易、金融、保險、科技、文化、體育、教育、職訓及醫療之合約或協議者;
d)按合約規定提供勞務者;
e)勞務推銷者;
f)依據越南法令規定獲准在越南活動之國際組織及外國非官方組織任職者;
g)志願員(註:即義工);
h)成立商業據點的負責人;
i)管理人、執行經理、專家、技術勞工;
j)在越南參與執行投標計畫及投資計畫案者。
2.僱用外籍勞工的雇主,包括:
a)依據越南企業法、投資法或越南參加執行國際公約規定活動之企業;
b)參與投標及履行合約之外國或越南國內承包商;
c)獲得越南權責機關核發執照成立之機關、組織及企業代表辦事處和分支機構;
d)政府機關、政治組織、政治社會組織、政治社會職業組織、社會組織、社會職業組織;
e)駐越南外國非官方組織及國際組織;
f)依據法令規定成立之事業組織;
g)駐越南國際組織或外國計畫案所屬辦公室;
h)依據法令規定業已辦理登記外國承包商或合作經營合約所列外國合夥方在越南所設立之協調辦公室;
i)依據法令規定在越南執業的律師組織;
j)依據合作社法規定成立及活動之合作社及聯合合作社;
k)依據法令規定成立的廠商公協會;
m)依據法令規定獲准從事經營活動之經營戶及個人。
第3條:屬於企業內部人員調動、志願員、專家、管理人、執行經理及技術工之外籍勞工
1.企業內部調動之外籍勞工,係指已在越南境內設立商業據點的外國企業,暫時將其內部人員包括管理人、執行經理、專家及技術勞工調動至越南境內商業據點,而該等人員至少已在12個月前獲得該外國企業選用。
2.志願員的外籍勞工,係指履行越南參與國際公約規定,以自願方式在越南任職而不帶薪的外籍勞工。
3.專家的外籍勞工,係指屬於下列任一情況之對象:
a)持外國機關、組織及企業書面確認之專家;
b)持大學以上文憑或相當水準,且須符合其擬在越南工作崗位任職所要求相關產業工作至少3年以上之專家;
4.管理人及執行經理的外籍勞工,係指屬於下列任一情況之對象:
a)管理人係指依據越南企業法第4條第18項所列企業管理人,或機關及組織之負責人及副主管;
b)執行經理係指直接管理機關、組織及企業所屬單位之負責人。
5.技術勞工係指至少在專業技術或其他專業領域參加訓練1年,且須在其獲得培訓產業任職至少3年以上之技術勞工。
第4條:僱用外籍勞工的需求
1.確認僱用外籍勞工需求
a) 雇主(承包商除外)應負責認定有關越籍勞工尚未能因應每個工作崗位所需求外籍勞工後,向該外籍勞工擬任職地之中央直轄市及省人民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級人委會)主席提出書面陳述。在執行過程中,若有變更外籍勞工需求時,則雇主應向省級人委會提出報告;
b) 凡屬越南勞動法第172條第4、5及8項,以及本(11/2016/ND-CP)公告第7條第2項f及h點所列外籍勞工,雇主毋須辦理僱用外勞工確認手續。
2.雇主提出外籍勞工職位,並獲省級人委會主席以書面核准者,可僱用外籍勞工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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