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通社新聞上記載
2017年1月1日起,越南《民事法》、《國家預算法》、《新聞法》、《藥法》、《費用、手續費法》、《會計法》及《關於修改和補充〈投資法〉第6條和附錄4有關限制性行業目錄法》正式生效。
《民事法》修改的一大亮點是改變立法思維。從而確保民眾對民事法律都有一致性的認識以及確保全民執法一致性,進而形成個人和法人行為法律規範。《民事法》規定民事法律的8項基本原則,為確保憲法和法律中所公認的個人和法人的民事權利得到尊重、保護和行使建立法律框架。
2016年的《新聞法》共有61條,較1999年舊《新聞法》增加25條,其中新增32條,修改補充29條。該法規定公民的新聞自由權以及新聞媒體中言論自由界定。此外,《新聞法修正案》對負責機關、組織和個人向新聞媒體提供信息的責任作出詳細規定。
除了詳細規定從事新聞工作的個人和集體的權利和責任,最新《新聞法》還補充有關新聞工作者的職業道德的有關規定。
《費用、手續費法》是一項重要法律,其共包括6章25條,該法適用範圍包括涉及收納、管理和使用費用的國家機關(包括越南駐外代表機構)、公立非企業單位以及組織、個人等。
《關於修改和補充〈投資法〉第6條和附錄4有關限制性行業目錄法》取消不符合《投資法》中有關限制性行業標準與目的的20個行業,同時補充增加15個限制類投資經營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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