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建設部於2016年6月30日發布第19/2016/TT-BXD號公告,有關輔導執行總理府2015年10月20日第99/2015/ND-CP號公告規定住宅法部分條文施行細則,規定自2016年8月15日起實施,且取代該部第29/2001/QD-BXD號、第17/2006/QD-BXD號、第38/2009/TT-BXD、第16/2010/TT-BXD、第14/2013/TT-BXD號及第03/2014/TT-BXD號公告。
上述第19/2016/TT-BXD號公告共6章38條,僅將其中涉及外籍人士(自然人)及外國組織(法人)購置越南房屋第4章「外國組織及個人擁有越南房屋所有權」條文重點摘譯(謹註:本文係本組摘譯,若有謬誤或疏漏時,應以越南政府所公布之越文內容為準)如下:
第29條:外國組織及個人擁有屬於越南投資興建房屋計畫案的房屋所有權數量之認定
1-對屬公寓式住宅(含多功能使用目的的公寓),僅准外國組織個人擁有住宅戶數所有權總數之30%。對於屬同一地基結構而興建多單元或多戶權建築工程的公寓,則亦僅允許外國組織及個人擁有其每一單元或每座可供住用戶數所有權總數量之30%。
2-認定外國組織及個人擁有越南個別供住用房屋(包括別墅、獨楝房屋或連楝之房屋)所有權的數量,規定執行如下:
a)對屬相當坊級(基層)行政單位人口規模地區內,僅有唯一興建房屋的投資計畫案,外國組織及個人擁有該投資案所興建住用房屋所有權數量,不得超過其興建房屋總數量之10%,且擁有房屋間數合計不得超過250間;上述地區中若有2件以上興建房屋的投資計畫案,外國組織及個人得擁有每單一件投資計畫案所屬房屋所有權數量,不得超過其興建房屋總數量之10%,惟外國組織及個人擁有該地區所有投資計畫興建住用個別房屋所有權總間數,不得超過250間。
b)對屬相當坊級(基層)行政單位人口規模地區內有多件興建房投資計畫案,而外國組織及個人已悉數擁有上述a點所規定個別房屋所有權間數後,則不准外國組織及個人再購置且擁有該地區內其他資計案所建房屋所有權。
c)每單一興建房屋投資計畫案的人口規模,依據經權責機關核准之建築圖案規劃認定。坊級行政單位的人口規模,依據地方政府組織法認定。
第31條:外國個人出租房屋之管理
外國個人簽訂合約將其擁有所有權房屋出租前,應書面提報房屋出租所在地縣級房屋管理權責機關,提報內容包括:房屋所有人姓名、出租房屋地址、出租期限、出租房屋產權證明抄本及房屋出租後之使用目的。
倘法律規定房屋出租應辦理營業登記時,則出租房屋的外國個人應依法為之;當終止房屋出租合約時,亦應書面提報房屋出租所在地縣級房屋管理權責機關,俾使追蹤與管理。
縣級房屋管理機關負責知會稅務機關,俾便依法對出租人課稅等。
沒有留言 :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