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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18日 星期五

越南公告對從事電力相關行業,採許可證核發制





越南工商部於2017年7月31日發布第12/2017/TT-BCT號公告,規定從事電力領域許可證申請、核發及撤銷程序,規定自2019年9月14日起實施,取代該部2015年5月29日第10/2015/TT-BCT號公告。

上述第12/2017/TT-BCT號公告適用核發電力相關行業許可證的對象,包括提供電力專業諮詢服務、投資發電、從事電力輸送與分配、電力批發與零售、以及輸出入電力等項目,惟屬供自行使用發電;供零售給其他法人及自然人使用裝置總容量1MW以下發電;在山區、海島及農村地區將向電源網購買50kVA電力後,轉售於該地區客戶之經營;國家電力調節及電力市場交易管理業務者除外。

前列電力許可證之活動期限具體規定如下:
一、提供電力專業諮詢服務:5年。
二、總理核准電力發展清單所列對國家安全、國防及經濟社會發展具重大影響的大型發電廠:20年。
三、總理核准電力發展清單以外對國家安全、國防及經濟社會發展有具重大影響之大型發展電廠:10年。
四、提供電力輸送服務:20年。
五、提供電力分配服務:10年。
六、電力批發與零售:10年。
七、從事電力輸出入活動:10年。

此外,該(第12/2017/TT-BCT號)公告亦規定電力相關行業許可證之申請文件、程序及撤銷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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