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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26日 星期日

台灣援贈越南30萬片口罩 外交部:人道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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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陳韻聿台北24日電)有立法委員質疑,越南有能力捐口罩給其他國家,為何台灣還要援贈越南口罩。外交部今天說,越南「醫療級口罩」產能明顯不敷當地所需,台灣基於人道考量,援贈30萬片台灣製醫療級口罩。
外交部發言人歐江安晚間說,全球武漢肺炎疫情持續嚴峻,台灣藉提供醫療級口罩協助國際社會強化防疫機制。
她說,越南目前一天可生產約2200萬片「布口罩」,但製作「醫療級口罩」因所需熔噴不織布原料不足,一天產能僅約500多萬片,不足供應越南9000多萬人所需。外交部向越方了解需求後,經衡量台灣的防疫量能,基於人道考量,決定向越南的第一線醫護人員提供醫療級口罩。
至於越南援贈他國口罩一事,歐江安說,經外交部查證,越南政府陸續援贈歐洲地區國家、美國、日本及俄羅斯共計約85萬片「布口罩」,另外也分別捐贈美國、日本及俄羅斯各5萬片「醫療級口罩」。
歐江安強調,越南第一線醫護人員有大量醫療級口罩需求,且越南為重要鄰邦及「新南向政策」重點夥伴國家,台越雙邊經貿投資及人員往來日益密切。為落實「台灣能幫忙,且正在幫忙」,台灣政府因此決定捐贈30萬片醫療級口罩協助越南抗疫。越南政府對台灣提供關鍵防疫物資表示感謝。
另外,針對外傳台灣援贈盧森堡94萬片口罩,歐江安說,實際的援贈數量為20萬片,已於4月9日連同台灣提供其他歐洲國家的防疫物資運抵盧森堡機場。
歐江安說,對於盧森堡透過通關及免稅等多方面便利措施協助台灣執行防疫援外、以利台灣將口罩迅速送達歐洲各受援國,台灣十分感謝。

2020年4月23日 星期四

越南歐盟FTA(EVFTA)生效後對我國之影響簡析



 

圖片來源:evfta.moit.gov.vn


一、EVFTA背景

越歐雙方係於2012年6月正式開始EVFTA諮商。歐洲理事會甫於本(2019)年6月25日正式通過「歐盟與越南自由貿易協定」(EVFTA),隨後越南與歐盟於6月30日在河內簽署上述協定。該協定不僅著重在市場開放承諾,亦包括投資、環保、競爭、永續發展等合作議題。依據規定,EVFTA簽署後,歐盟需再將協定提請歐洲議會和歐盟28個成員國議會審議通過,而按審議時程,EVFTA可能於今年底或2020年初通過。
歐盟目前為越南第四大貿易夥伴,僅次於中國大陸、韓國和美國。歐盟也是越南第二大出口夥伴,僅次於美國。2018年,越南對歐盟的出口額達419.9億美元,較2017年成長9.5%。越南出口主力為勞力密集產品,而歐盟則是以資本密集及技術密集產品居多,兩者互補性強。歐盟亦為越南大型之投資來源國,迄今計有2,000多項投資案,總註冊資金逾400億美元,主要投資產業為工業、營造業及若干服務業。
二、EVFTA對越南經濟影響

越南出口主力為勞力密集產品,而歐盟則是以資本密集及技術密集產品居多,兩者互補性強。根據研究,EVFTA生效後,越南出口可增加20%,同時有助其中小企業引進資金、技術,對越南停滯不前的經濟甚有助益;對歐盟而言,EVFTA除協助歐盟企業開拓本地市場外,更可以越南為跳板進入東協,達到歐盟與東協十國簽署FTA之終極目標,進而開拓中國大陸、日本及印度等地市場。因此越南與歐盟均表示, EVFTA一旦生效將對雙方眾多產業帶來利益,
不過EVFTA也將對越南產業造成一定程度之衝擊。在農業方面,越南的咖啡、蕃茄、糖類及稻米等農產品項目具有強大優勢,可直接與歐盟類似產業競爭,但越南加工農業因十分仰賴進口原料而處於弱勢。另外,歐盟嚴格的防疫檢疫措施及包裝、原產地追查、嚴格關務作業等非技術障礙,均對越南出口農產品造成挑戰。
在工業方面,越南紡織成衣業、皮革暨鞋類、手工藝品以及加工木製品可取得高成長,但需面對印度、印尼、泰國及緬甸等國家之劇烈競爭。另外越南還需面臨工業政策整體風險,即歐盟高品質精密產品一旦更易進入越南市場,則越南無從提昇本土產業結構,只能繼續從事低價產品生產,不利其成為工業化國家。
最後值得注意的是,越南與日本或韓國洽簽的FTA主要在吸引外資,但EVFTA的內容更為複雜及廣泛,不僅包含關稅減讓,也強調原產地規則,遵守智慧財產權、競爭法及環保標準。這些都有待全面性的法治改革,即需要針對法律執行面建立有效的監管及評估機制。
三、對臺灣之影響

EVFTA生效後,其高度市場開放承諾有助雙方提升貿易關係,進一步擴大出口市場。越南優勢產品如紡織成衣、鞋類、農水產品、木製品可望增加對歐盟出口。同樣的,歐盟優勢產品如機械設備、汽車、機車、酒類飲料、溫帶水果、小麥及畜產品亦可進一步行銷越南。
再評估對我及越南貿易影響方面,由於我對越南出口項目主要為電腦、電子產品及零配件、機械、設備及零配件、各種布料、塑膠原料、照相機、錄影機及其附件、各種汽油、鋼鐵類、化學原料、紡織、成衣、皮革等,與歐盟上述出口越南優勢產品重疊性不高,因此歐盟取代我出口越南產品之負面效應不顯著。

資料來源:經濟部國貿局

越南與歐盟自由貿易協定(EVFTA)將為越南勞工帶來新就業機會


   
     
   
圖片來源:evfta.moit.gov.vn
 

據越南工商部表示,繼歐盟議會與歐盟執委員會先後於2020年2月12日及3月30日完成投票通過歐盟與越南自由貿易協定(EVFTA)後,工商部已完成該協定生效前所需之執行文書作業,並由總理提交國會進行審閱,預計該協定將於2020年7月份正式生效。

越南工商部表示,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實施至今,已大幅度提升越南企業出口競爭力,預估EVFTA正式生效後,CPTPP與EVFTA兩項協定帶來之正面效益,將為越南勞工帶來新就業機會。越南每年平均將增加14.6萬個工作機會,其中仍將以鞋業及成衣為最主要吸納勞工之行業。預計至2025年以及2030年,越南鞋類製造業就業機會將分別較2018年增加4.3%及3.8%,而成衣製造業創造就業機會亦將分別較2018年增加2.3%及2.4%。

另一方面,工商部亦呼籲越南企業應做好充足準備,迎接EVFTA帶來的新機會與挑戰,主動蒐集優惠關稅之資訊,提升產品競爭力,達到產品輸歐盟之原產地及技術性之要求。

資料來源:經濟部國貿局

2020年4月22日 星期三

越南2020年第1季預估將有80%之房地產仲介歇業


 
 
Image by Dimitris Vetsikas from Pixabay 

越南胡志明市房地產協會(HoREA)會長黎皇周(LE HOAN CHAU)表示,2020年第1季越南房地產交易量明顯減少,房地產成交量僅達7,600件,占全國房地產待銷售量之14%,為4年來成交量最低之1季。
在海洋別墅及飯店式公寓(condotel)產品方面,市場上僅有4.1萬件物件出租使用中,占總興建計畫物件案30%。另據悉,新冠肺炎疫情已導致全國近800家房地產仲介業停業,約占全國房地產仲介業總家數1,000家之80%,停業家數較2019年第1季增加94.1%,申請投資新房地產仲介業家數亦減少12%。
依據黎會長提出之「建議政府支持房地產企業及購屋人士克服新冠肺災疫情困難,以及在疫情後重建各項措施」報告表示,越南2020年第1季房地產交易冷清,房屋買賣成交量減少70%,營業額下降80%。但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延續2018、2019年房地產交易熱度降低,加上目前疫情影響,越南房地產仲介業能將面臨一波淘汰風潮。

資料來源:經濟部國貿局

2020年4月20日 星期一

韓國與越南研議因應新冠肺炎疫情所需之經濟合作方案


 
 


韓國產業通商資源部成允模部長於本(109)413日與越南貿易部部長Tran Tuan Anh舉行視訊會議,討論韓國與越南因應新冠肺炎疫情擴散之經濟合作方案。目前越南為韓國之第4大貿易對象國(2019年統計、692億美元),韓國對越南投資356億美元,越南為韓國之第4大投資對象國

產業通商資源部表示,本次視訊會議主要係後續討論韓越兩國高峰於本月3日協議決定保障兩國必要企業人士出入境之實際執行計畫。

成部長強調,新冠肺炎疫情恐怕無法在短期之內結束,未來除須確實防疫之外,亦應積極減少新冠肺炎疫情對經濟之影響,為促使韓國與越南兩國間建立密切之供應鏈順利運作,必須保障必要企業人士之出入境自由,籲請本年度擔任東協主席國之越南支持韓國企業必要人士入境越南,並將韓國與越南兩國間許可企業人士出入境之措施,積極推廣至各東協國家。

本次會議中,韓越兩國部長亦討論加強材料零件及設備領域之合作,擬儘早啟動韓國於越南設立之TASK(Technology Advice and Solution from Korea)中心,以及解決越南對韓國企業之經濟需求測試(ENT、Economic Needs Test)法規限制。

「Technology Advice and Solutions from Korea 中心」係韓國設立於越南當地之韓越兩國在材料零件及設備領域之合作機構,提供技術指導、培育人才及支援試驗認證等業務。經濟需求測試(Economic Needs Test)則係越南為保護本國批發零售業,強制外國企業於越南開設第2家批發零售店時,必須接受審核之規定。

此外,成部長與Tran Tuan Anh部長亦於本次會議之韓-越自由貿易協定(FTA)共同委員會中,就設立 「電子原產地資料交換系統(      EODES)工作小組」達成共識,並舉行「視訊簽署儀式」,預計未來韓越兩國企業為利用FTA關稅優惠,必須向進口國家稅關提交之原產地資料(Certificate of Origin) 等相關文件可透過兩國稅關單位間利用電子系統交換。

該部表示目前新冠肺炎疫情嚴重擴散,國際社會頃正倡導「非面對面」經濟活動,預計 EODES 將可成為推動之模型,因此韓越兩國部長擬簽署相關協議,快速推動兩國政府間之合作計畫,此後韓國出口企業提交越南稅關之原產地證明可透過兩國稅關之電子系統處理,將有助企業解決原產地證明偽造、通關延遲及資料不被認定等問題,加速出口貨物之通關。據悉,2019年韓國企業提交越南稅關之原產地證明書將近85,000件。
資料來源:經濟部國貿局

越南將開放醫療口罩與防護衣出口


 
 
Image by Ирина Ирина from Pixabay 


越南總理Nguyễn Xuân Phúc(阮春福)已同意該國恢復出口醫用口罩與防護衣,前提是需先滿足包括儲備在內的國內需求,同時,出口對象僅限遭受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衝擊嚴重之國家。
根據阮春福總理於4月15日主持國家防控COVID-19疫情指導委員會議所作之裁示,越南衛生部將對2月28日政府第20/NQ-CP號決議提出修正案,以促進這些產品的出口。根據該一決議,醫用口罩只能出口用於國際援助及由越南政府提供的援助,且出口量不得超過總產量的25%。
衛生部表示,越南生產商可以立即開始出口前置作業,且由於目前國內需求無缺,衛生部對出口數量將不設上限。
衛生部的統計數據顯示,越南有大約68家生產醫療器材與防護服的公司。除布口罩外,也有部分紡織與成衣公司也正投資生產醫用口罩,例如Garment 10 Corporation股份公司和TNG投資與貿易股份公司等。
不過越南駐歐盟貿易辦事處警告,如果不確實遵照技術標準進行生產管控,則醫用口罩和防護服的大量生產,恐導致劣質產品充斥,以及過度供給,對於越南醫療器材產品的出口與形象,將造成損害。越南駐歐辦指出,生產商必須注意,要向歐盟出口醫用口罩及醫用防護服,均需依規定使用CE標章。CE標誌表明產品已經過製造商評估,並認定符合歐盟安全、健康、與環保要求。

資料來源:經濟部國貿局

2020年4月15日 星期三

台塑越鋼污染案求償 高院駁回抗告確定


   
圖片取自環境權保障基金會FB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4日電)台塑集團在越南的河靜鋼鐵廠被控2016年製造海洋污染,環團及受害人向台北地院提告求償,北院以沒有管轄權裁定駁回,環團等不服提起抗告。台灣高等法院日前駁回抗告確定。
全案緣於,去年6月間,台塑受害者正義會、天主教新竹教區越南移工移民辦公室、環境法律人協會、環境保障基金會、台灣人權促進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等民間團體,為這件海洋污染案的7875名受害者,在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控告台塑集團、中鋼集團、日本JFE鋼鐵集團以及共同投資的越南河靜鋼鐵公司其全體董事,請求賠償越南受害人新台幣1億4027萬多元。
提告律師張譽尹指出,之前參與RCA訴訟向美國無線電公司等提告求償,對於先進國家跨國投資設廠污染弱勢國家行為,感到不恥,但這次卻是台灣的台塑集團去越南重現污染行為,他身為台灣人,深感羞恥。
提告新聞稿指出,海洋污染事件,台塑集團雖已對外承認並支付越南政府5億美元補償金,但台塑集團並未向當地居民協調賠償,且越南政府只給部分受害人每人新台幣2萬元,當地有更多居民因長期無法工作而沒有收入,所以決定跨國提起訴訟。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7875名受害者均為越南籍,且侵權行為地在越南,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由侵權行為地的越南法院管轄,難認就本案台灣法院有國際管轄權。
台北地院表示,北院沒有國際管轄權,且越南法院是外國法院,無法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移送裁定,裁定駁回訴訟。
環保團體及受害人等不服遭駁回,去年10月底到司法院陳情,並遞交國際人權團體連署信,希望司法院正視越鋼案遭駁所凸顯的國際管轄等制度問題,同時也向台灣高等法院提起抗告。
高院日前認定,國際管轄權的有無應依當事人的國籍、住所、居所、法律行為地、事實發生地、財產所在地等連繫因素,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為判斷標準,當事人主觀的好惡,並非認定國際管轄權的依據,7875名受害者主觀上對於越南政府暨越南司法制度的懷疑及不滿,不能作為我國法院取得國際管轄權的依據。
高院指出,依抗告證據,越南法院是因受害人未依規定提出足以證明損害的文件,及對原裁判的申訴逾期,而駁回506名受害人的起訴及申訴,但受害人卻以此指摘越南法院違反司法獨立。
高院表示,原審裁定並無違誤,日前駁回抗告,全案確定。


2020年4月2日 星期四

越南停工期間之員工薪資給付與待遇處理。


 
Image by Pashminu Mansukhani from Pixabay 
 

為能協助輔導廠商依法支付員工停工期間之薪資以及處理相關待遇事宜,越南勞動部於本(2020)年3月25日以第1064/LDTBXH-QHLDTL號函指示各省、中央直轄市勞動廳輔導廠商遭受新型冠狀病毒疫情而被停工之員工薪資給付與待遇處理等事宜;其重點摘譯如次:
  • 停工期間之薪資給付係依據勞動法第98條規定認定停工原因,俾利確定停工期間之薪資給付事宜。
  • 對於直接遭受上述疫情影響而被停工之下列情況者:(1)依權責機關要求未能返回工廠上班之外籍員工,(2)因依權責機關要求進行隔離而必須停工之員工,(3)因雇主或企業裡之其他員工、業務部門等在進行隔離或未能返回工廠上班等導致企業或其業務部門無法運作、致使被停工之員工;該等員工停工期間之薪資給付則依據勞動法第98條第3款規定進行(按:薪資給付係由勞資雙方協商,惟不得低於政府規定之按區別最低薪資水準)。
  • 對於在原料供應、銷售市場等方面面對困難導致無法提供所有員工就業工作之廠商,(1)雇主可依據勞動法第31條規定暫時調動該等員工擔任與勞工契約規定不同之其他業務工作;(2)倘停工期間較長,影響到企業之支付能力,勞資雙方可依勞動法第32條規定協商暫緩履行勞動契約;(3)倘企業必須縮小生產規模,導致減少工作量,則依勞動法第38條或第44條等規定進行員工配置。

資料來源:經濟部國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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