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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29日 星期四

越南進口攜帶食品原材料規定




為執行越南總理本(2016)年12月5日第103/NQ-CP號有關改善投資經營環境及提升國家產品市場競爭力之決議書,越南衛生部食品安全局發布第7841/ATTP-PC號公告,有關對供加工及生產外銷品(於越南境內銷售者除外)使用食品原材料進口規定,其中對於進口食品原材料、食品附加劑、食品加工輔助劑、食品包裝材料和盛裝容器等,均免接受國家查驗、免執行自我宣告標準規範、免公布符合食品安全規定及免以越文標示商標等。


另越南衛生部先前曾發布公告允許6項食品之進口可免接受國家查驗,包括
1.旅客進入越南國境攜帶符合行李免稅規定之供個人使用食品
2.外交或領事郵袋盛裝食品。
3.過境及轉口食品。
4.置放於海關倉庫食品。
5.供研究或實驗使用食品。
6.參展食品。

對於組織及個人輸入上述所列項目以外之食品,
均應依據越南現行規定執行公布食品符合標準規範及接受國家查驗後方可進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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