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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7日 星期五

2017年台灣入出境攜帶外幣規定



海關籲請旅客攜帶超額貨幣現鈔、有價證券及黃金出入國境應誠實申報


依據105年12月2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161531號令修正公布洗錢防制法第12條規定,應向海關申報之物,除現行外幣現鈔及有價證券,增訂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新臺幣現鈔、黃金,及有被利用進行洗錢之虞之物品;其運送方式,除現行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出入境攜帶,增訂包括以貨物運送、快遞、郵寄、或其他相類之方法運送者,自本(106)年6月28日施行。為配合法令變更,本部依據洗錢防制法第12條第3項之授權規定,辦理「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出入國境攜帶外幣現鈔或有價證券申報及通報辦法」之修正預告作業,並變更名稱為「洗錢防制物品出入境申報及通報辦法」。

  依據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0條規定,旅客攜帶總值1萬美元以上之外幣現鈔或總面額1萬美元以上之有價證券出入國境時,出境者應於登機前向海關服務檯填報「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人民幣、新臺幣或有價證券入出境登記表」後通關,入境者應填報「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及「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人民幣、新臺幣或有價證券入出境登記表」向海關申報,並經紅線檯查驗通關;未申報或申報不實者,將科處沒入或罰鍰。自本年6月28日起,除前述外幣現鈔及有價證券外,新增出入國境者攜帶新臺幣10萬元之現鈔,或總價值達1萬美元以上之黃金及有被利用進行洗錢之虞之物品,均應向海關辦理申報;同時,申報義務並擴大以貨物運送、快遞或郵寄等運送方式。
  經查海關105年查獲旅客出入國境違規攜帶貨幣現鈔、有價證券或黃金等案件計108件,其中新臺幣45件,約1億680餘萬元,黃金7件計10公斤,約市值新臺幣1,240餘萬元,未來新法施行後,類此案件將分別科處沒入或罰鍰。
  財政部關務署再次籲請民眾,出入國境攜帶或運送物品超逾前揭規定者,應主動向海關誠實申報,避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張麗文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2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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