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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央行去(2018)年12月31日頒布之第48/2018/TT-NHNN號公告將於本(2019)年7月5日起生效。根據該公告,目前在越南合法生活及經營之外國自然人不再視為定期儲蓄存款對象。
根據第48/2018/TT-NHNN號公告之規定,定期儲蓄存款之適用對象為:
- 18歲以上,且具備齊全民事行為能力之越南人;
- 根據越南之法規,不被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不失去民事行為能力之15歲至18歲越南人;
- 根據越南法規,民事行為能力被限制或失去民事行為能力之越南人;或未滿15歲之越南人擬定期儲蓄存款須通過法律代表人;
- 以越南法規規定,意識有限、行為作主能力有限者,定期儲蓄存款交易須透過監護人。
- 第48/2018/TT-NHNN號公告將於本(2019)年7月5日起生效,並取代2004年9月13日第1160/2004/QD-NHNN號決定。
- 越南央行亦另頒布第49/2018/TT-NHNN號公告規定有關定期存款之規定。
- 根據第49/2018/TT-NHNN號公告之規定,非居留者(每年183天以下)及居留者(每年183天以上-含)之定期存款期限不可超過其簽證或其他確認可居留期限之文件效期。
- 第49/2018/TT-NHNN號公告亦自本年7月5日起生效。
資料來源:經濟部國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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