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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15日 星期日

胡志明市地區基本薪資額規定


胡志明社會保險機關發布第3059/BHXH-QLT號公告有關自本(2017)年1月1日起雇主繳交社會、醫療及失業保險費之規定,其中要求胡志明市轄區企業應依據下列越南總理第153/2016/ND-CP號公告有關勞工適用地區基本薪資額規定,擬定新薪資表及梯形薪資表:

一、對在胡志明市芹耶縣經營之企業,其勞工將適用332萬越盾基本薪資額;胡志明市其他郡縣者將適用375萬基本薪資額(越南央行匯率中心公告即期匯率1美元兌換22,159越盾)。

二、僅准使用上述基本薪資額與於一般正常條件工作勞工簽訂合約,並作為繳交社會、醫療及失業保險之計算依據。

三、對於經過訓練之勞工,其勞動合約上所列薪資額應高出地區基本薪資額至少7%;從事繁重和毒害工作之勞工,其薪資應再加上5%。

四、對於由雇主核定薪資之勞工,作為繳交社會、醫療及失業保險費之勞工薪資,係指勞動合約上所列薪資額及薪資津貼。

另胡志明市社會保險機關規定有關雇主調整勞工薪資額,作為繳交社會、醫療及失業保險費之最遲提報期限為本年2月20日截止,逾期繳交者將依法規定補繳滯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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