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 間:2015年2月4日(星期三)下午2時至下午6時
地 點:胡志明市新順加工出口區活動中心
共同主持:駐胡志明市經濟文化辦事處梁處長光中
越南臺灣商會聯合總會劉總會長美德
出席貴賓:駐臺北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新任代表陳維海夫婦
主 講 人:越南公安部入出境管理局副局長黎春員博士
(Le Xuan Vien)
現場出席人數:約160人
翻譯人員:駐胡志明市辦事處馮萍心小姐、張麗貞小姐
會議記錄:駐胡志明市經濟文化辦事處柯秘書玉鈐
駐胡志明市經濟文化辦事處連秘書慧婷
會議紀錄:
引言:越南頒行本次新法規與台商入出境及居留有切身關係,相關之說明會,主要係提供對新法之認知,及說明公安部入出境管理局為本法之執行單位。新法之目的係為能促進外國人入境越南觀光、投資與生活更加便利。本日之說明會將分成2部分,第一部分係說明本法之基本概念與內容,第二部分為現場問與答時間。
一、簡報內容:
(一)本法係於2014年6月16日國會通過,並於2015年1月1日生效。其內容概況如后:
1.條文佈局:
(1)第一章 總則
(2)第二章 外國人申辦簽證問題
(3)第三章 外國人之入境問題
(4)第四章 外國內之過境問題
(5)第五章 外國人出境問題
(6)第六章 外國人居住問題
(7)第七章 外國人之權利義務
(8)第八章 邀請者、作保者之責任
(9)第九章 實施條款
(二)若干內容仍續承舊法之精神:
第一,續有明定外國人入境前人別檢查、審核工作仍係屬公安部門之權限。此一原則係符合國際通例,即各國對外國人之入境人別安全檢查及審核均屬國家安全部門之工作。
第二,續有明定外國人入境越南須透過機關、組織、個人出面邀請、接待及作保等機制。對持免簽證入境者不在此限。
第三,續有明定入境及在越居留對象及條件。
第四,續有明定申辦簽證、暫居證及長期居留證之程序、手續、效期及審核權。
第五,續有明定出面邀請、擔保外國人來越之機關、組織、個人之責任。
第六,續有明定在國內及國外核發簽證之機關之審核權。
第七,續有明定審查外國人入境、出境及居住之程序。
(三)新增11項目與舊法不同之內容:
第一,新增具體條文規範外國人入境、出境、過境及居留問題之程序及手續,即一旦本法生效後即可據以實施,毋須等待另行頒佈施行細則。例如:
-第15條及第16條:規定有關邀請、擔保外國人來越之手續,其內容即已有明確列出施行辦法及境管單位受理至回復之限期。
-第33條規定:申報流動戶口之手續。
第二,新增明定持有多本護照之外國人(尤其旅外之越南人)僅得選用同一本護照入境、出境、過境及居留越南(第4條第4項)。此一規範主要係避免面臨複雜性之外交、刑事、民事案件以及便於依國家別旅越人數之統計工作。
第三,簽證規定有新增及改變:
-第8條:列出20種簽證代號(舊法規僅有10種代號)。尤請注意自第7項簽證代號起,有ĐT代號係指核發已來越投資及從事律師者,簽證效期最長可達5年,一改過去法律訂定簽證之期效不超過12個月。本次規定亦涵蓋來越與越南企業洽繫商機之簽證(DN代號簽證)。此外還有LĐ代號係針對外國人士來越工作之簽證、DL代號係給外國人來越觀光之簽證,DL必須透過合法旅行社申請並來越隨團旅遊,越南迄未有自由行簽證。第17及18項係眷屬(配偶及18歲以下子女)簽證,將可獲發比照持有ĐT、LĐ者同等之簽證效期。外國人之配偶是越南人,則將獲發2年有效期簽證。SQ針對核發簽證機關及外交代表機關出具公文,由越南駐外機構可逕核發簽證,毋須在越南擔保者及邀請者出面。
-第7條第1項:簽證有一次及多次簽證,在入境後「不可更改」簽證代號,此為新法與舊法最大不同。
-第10條:規定來越工作之外國人須先持有工作證始予申辦簽證。此為新法實施後造成企業不滿之處,惟經境管單位作深入瞭解,實際上核發工作證單位,已提供十分便利程序,故而對企業申請工作證並沒有太多困難。
-第9條第5、6項:外國已在越有營業執照之投資者可獲最長5年效期之ĐT代號簽證,此效期係符合投資法之內容。來越工作者之LĐ代號簽證之效期為2年。
-第12條第3項:明定外國人進入邊界關口經濟區、特別經濟行政區可享單方面免簽證。例如外國人赴富國島均可享30天免簽待遇。
-第13條規定給予部分國家單方面免簽待遇,例如北歐四國、日、韓、俄等7國。對於該等免簽待遇者,入境日期必須與上次出境日期相隔30天。
-第17條第3、4項:規定越南駐外館處核發SQ簽證之領務官可核發不超過30天之簽證,並對其負責。
-第8條第1項:放寬外國人於國際關口申辦落地簽證之資格。
第四,新增專屬一章節規範過境問題。包括:過境條件(第23條)、過境區域(第24條)、海路及空路過境(第25及26條),沒有陸路過境之規定。過去係核發團體過境許可函,以利暫時停留越南觀光目的,現已取消,團體過境則改為核發每人個別觀光簽證。因此,過去簽證費每人5美元亦已改為45美元。對此,越南已交予財政部門重新檢討收費標準之調整。
第五,新增規範未允許入境、暫緩出境個案,此係符合國際慣例及相關法令。包括:
-第21條第4項及第5項:未允許入境者係屬被驅逐出境越南後未滿3年者、及被強制出境越南後未滿6個月者。
-第28條第1項b及c點:新增暫緩出境規定係針對有案在身、刻正執行法院判決或接受調查期間者;以及未執行本地完稅義務者。
-第29條:新增明定調查單位、法院、檢察院;各郡、縣稅務支局主管等均係執行審核未允許入境,暫緩出境之權責機關。此外公安部、國防部部長針對以下人士亦可作出未允許入境,暫緩出境之決定:1.刻正執行公安部門之行政處分者;2.法院或各部會首長之建議;3.違反第28條第1項d點有關國防問題之對象。
第六,更新受理申報流動戶口程序:
-第33條第1及第2項:外國人毋須親自通報,而僅須透過合法居住處所管理者有責任為該外國人向地方坊、社、市鎮公安通報暫住事宜。
-第33條第3項:光觀客居住處所,即合法之旅館,必須透過網路連結向入出境單位通報旅客暫住事宜。
-規定外國人入境後24小時內必須出示護照,以便居住處所代為申報。
-外國人之配偶、子女、父母係越南人時,才可以居住在該越南人民宅。一般外國人不得居住越南人民宅。
第七,第38條:具體規範申辦暫居證之對象及效期,同時將暫居證效期提升最長至5年。暫居證係核發予外交、國際組織、公家及民間代表機構員眷,以及來越與公部門洽公人員、投資負責人(含股東),學術及深造學人等。非政府組織工作者、探親者暫居證則有最長效期為3年。在越工作、媒體採訪者之暫居證有最長效期為2年。暫居證效期屆滿時可獲酌發新證。
持有簽證及暫居證併存之好處:暫居證可代替簽證入出境、作為境內往返通行之身分證件,在申報流動戶口時可以暫居證代替「簽證+護照」,可避免護照隨身攜帶容易遺失之危險,故較為便利。
第八,第39條第2項:放寬長期居留之對象,即針對柬埔寨無國籍人士自2000年前長期居住越南者,提供人道之便利。
第九,第30條:更新處分規定。除依行政處分及刑事法令執行驅逐出境之規定,本法規亦列入未達驅逐出境程度處予強制出境情事。驅逐出境對象即為違反刑事案件者;強制出境對象即包括已逾簽證效期仍未出境者或遭行政處分者、違反越南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遭致公安部、國防部部長勒令強制出境者。
第十,第44條及第45條:新增專屬一章節規範外籍人士入境、出境、過境及在越南居留之9項權益及4項義務;邀訪及作保機關、組織、個人之3項權益及6項責任。
第十一,第47條第1條:規定公安部為主管機關負責協調各機關、地方配合,及公安部授權入出境管理局實施國家對外國人入境、出境、過境及居住之管理工作。
歸納重點:相關製式申請表格已上傳於越南境管局之網站提供下載。須提醒注意即過去申請文件係經地方人民委員會申蓋查核章,現已改為提向坊、社地方公安長申蓋查核章。根據本法第16條第2項規定,邀請或擔保人提出申請案件時,必須檢附公司本身具法人資格之文件(僅限第一次作保時繳交,之後如果法人結構有變動,才須通報境管局單位)。故申請時須注意:
- 被邀請人應具備有效護照或有效旅行證件;
- 申明出面邀訪及作保之文件;屬第17條第3項者除外;
- 保證被邀請者非屬第21條之未允許入境對象;
- 依以下目的之簽證案件,須加附證明文件,即稱有條件之簽證種類:
b. ĐT簽證:從事律師行業之外籍人士必須具備越南律師法所定之職業執照。
c. LĐ工作簽證:外籍人士必須具備越南勞動法規已申獲核發工作證。
d. DH學習簽證:外籍人士必須持有越南學校或教育單位核發之入學證明。
- 作保者須協助通報外國人居住處所,及確保外國人人身安全。
- 倘外國人違反越南法律,邀訪人或作保者務須配合公安單位調查工作。倘外國人來越從事與簽證目的不符,將對邀訪人或作保者施予重罰(總罰金約3千萬越盾,嚴重者會撤銷邀請人或作保者之投資執照)。
- 對於在越從事與簽證目的不符者,將被驅逐出境並暫緩入境6個月至3年。
1.某人持DL觀光簽證入境越南,嗣應聘於某公司上班,是否可由公司擔保直接更換LĐ工作簽證?
答:否,當事人須持原有之DL觀光簽證出境,然後再由公司擔保申請符合入境目的之LĐ工作簽證入境。
2.倘目前本人所持暫居證效期短於工作證效期,有何方式補正?
答:當事人可持您原有之暫居證至入出境管理局更換與工作證同等效期之暫居證。
3.依越南法規,工作證須於到期前15天,得重新申請更換,但是如果更換工作證時,暫居證效期已逾期,則是否仍可申換工作證,遇有此種情形該如何處理?
答:勞動單位核發工作證係以勞動合約作依據,並非與暫居證作依據,故暫居證與申辦工作證無關。公司代為申請工作證之期間,暫居證效期截止,則當事人可持刻正申辦工作證之證明文件出示境管局參考,作為核發臨時暫居證之依據。
4.倘暫居證已屆效期,然1個月後工作證才效期屆滿,那麽想去重新辦理工作證則不被受理,主管單位以工作證尚有效期15天內才予受理,那麽在沒有新的工作證情況下,無法辦理暫居證之展延。現在公司採取方式,即暫時辦理簽證,而不是辦理暫居證展延,可有更便利之作法?
答:(1)通常權責機關會比照工作證之效期核發同等效期之暫居證。除非當事人之護照效期比工作證還短,則會比照護照效期核發同等護照效期之暫居證。(2)在上述問題之情況下,倘有任何勞動廳局拒發新工作證,則公司均可申訴陳情。因為工作證與暫居證無關,主管單位應該要予以換發。
5.倘暫居證已到效期,得須重新申請,那麽重新申請,是否須再出境?
答:不須再出境。當事人繼續具備申辦暫居證條件,得直接申換,不用再出境。
6.持有DN代號之簽證(即來越與廠商洽公之人士),可否申辦暫居證?
答:持有DN簽證之外國人無申請暫居證之權利。
雖然如此,目前係執行舊法與新法之過渡期,倘若過去己持B2、B3簽證入境,並具有工作證,可由公司發文向境管局申請核發LĐ代號暫居證。
7.有一台籍幹部之前持3個月多次DN代號簽證(即來越與廠商洽公目的)來越,之後任用為公司之財務主管,現該幹部已有工作證,請問境管局可否核發暫居證或換發LĐ代號簽證(即在越工作之目的)?
答:依法律規定,原則上不可換發。雖然如此,現階段過渡期,境管局會以當事人或公司對新法之認知不足,原本當事人應依法持工作證申辦發LĐ代號簽證,並非申辦DN代號簽證入境越南。在此情況,建議該公司行文述明,境管單位可酌情核發當事人暫居證及換發LĐ代號簽證。以上作為僅限於過渡期實施之個案,勸請各公司為幹部申請簽證時,仍應依法先為其申辦工作證,再持工作證申辦LĐ代號簽證。
8.之前之暫居證仍有效,新法頒行後是否須更換新暫居證?
答:毋須更換,有效期內可繼續持用。除非當事人換新護照,新護照號碼與原暫居證所載已不同,才須更換新暫居證。
9.公司欲替所擔保來越工作之外國人申請暫居證,是否須檢附工作證?
答:是的。
10.董事會成員可否申請ĐT代號(來越投資之外國人士)簽證?公司投資組成員可否申請ĐT代號(來越投資之外國人士)簽證?
答:ĐT代號簽證係核予在越投資之外國人士,而投資者之定義即係已在越出資投資者,則可申請ĐT代號簽證;而其他成員如總經理、副總經理或未在越公司出資之董事,則得依申請LĐ代號簽證辦理。縱使是公司法定代理人未列於投資人之名冊,仍然不能申辦ĐT代號簽證。
10.取得工作證多久後可獲發暫居證?
答:申請LĐ工作簽證時,必須出示工作證,故推估正在申請工作證時,申請人未入境越南。公司取得該申請人之工作證後,以擔保人資格向境管局代為該人申辦LĐ簽證,約需5個工作天即可取得工作簽證,此人入境後再持簽證向境管局申請暫居證,約莫5個工作天可獲發暫居證。
特別提醒大家,如果入境越南後再取得工作證者,則不得直接申請暫居證。申請人必須再出境重新申請LĐ簽證,入境後再申請暫居證。
11.DN簽證與LĐ簽證之不同?
答:DN簽證核發對象係為來越洽公之人士,例如奉公司指派來越與合法登記之越資或外資公司洽公、談判、簽署合約、技術諮商指導,並非與越南合法登記之越資或外資公司具有勞動合約關係者,或者係台灣母公司派來越南子公司當技術專家或諮詢顧問等,但此類持DN簽證者僅能在作保公司工作,不得同時在多家公司洽繫商務。LĐ簽證則是限於在越登記之越資或外資公司上班,並已有勞動合同,每個月有領薪資,且該勞動合同已經主管機關認許並核予工作證,該人士並得每年在越南繳交個人薪支所得稅。換句話說,持用DN簽證者在越南公司工作領薪即屬非法。
12.持用ĐT代號簽證,公司執照負責人有變,在越分公司負責人沒變,則在越公司負責人之簽證需否申換發?
答:基本上該人仍繼續為越南分公司之負責人,則不須申換簽證。但如果該人已撤出資金,不在此限。
13. ĐT代號簽證為5年, TT依親簽證為3年?
答:依親簽證最長期限為12個月,並非3年。持ĐT代號簽證者之眷屬入境越南後,倘欲長期在越居住,則可換發與ĐT代號簽證者同等效期為最長5年之暫居證。
14.可否在台北向越南駐台北機構申辦工作證?
答:越南駐台北機構不受理工作證之申請。
15.如何申請ĐT(投資)簽證?
答:持公司執照申請即可。
16.當事人係申請LĐ工作簽證來越,離職後是否可繼續使用原來之暫居證?可否持該證出境?
答:勸告各公司,當為自己公司幹部申辦LĐ簽證來越及持用暫居證在越居住。倘該幹部離職,公司應透過勞工單位繳回暫居證予境管局,同時為該幹部申請另一簽證予當事人限於10至15天內出境。請各公司注意,當代為申請LĐ簽證或DN簽證,倘嗣該幹部離職,公司必須主動向境管局通報,以利境管局徹銷該簽證,避免因未通報而嗣被主管機關或境管單位發現,該公司將遭重罰。
17.本公司在越南有4家分公司,那勞工簽證如何辦理?
答:各家分公司依照入境性質而提出申請適當簽證。
18.倘若入境時係由A公司作保入境,嗣離職至B公司工作,原有之工作簽證是否可繼續使用?
答:對於此情況,比方說某人持DN簽證係A公司作保,然入境後再離開A公司去B公司上班,則A公司必須通報之外,B公司亦須出面為該當事人作保,境管局將另改發簽證。另如果某人持LĐ簽證係A公司作保,嗣該人離職到B公司工作,則A公司要通報,繳回該人工作證及暫居證。當事人於10至15天內出境,B公司重新申請該幹部LĐ簽證。
19.倘公司已替員工申請工作證,是否須將影本寄送至越南駐華機構以憑申辦簽證?
答:毋須,將由作保公司向境管局提出申請時檢附證明即可,權責機關將負責通知。
20.已取得LĐ工作證,可否同時申辦眷屬TT依親簽證?
答:可。且當眷屬有需求在越長期居住,則可同時申請與該幹部暫居證同等效期之依親暫居證。
21.當事人已持有越南暫居證,倘出境後再返越,是否須再申報流動戶口?
答:暫居證係供入出境越南使用,即代替簽證之效用。至通報流動戶口則是當事人必須向地方公安登記暫居之義務,等於每次返回越南均須重新登記流動戶口。
22.依規定,外國人須於抵越12小時內通報流動戶口事,假若當事人於2月14日抵越,必須留在胡志明市處理事情,直至2月17日才至公司報到,應如何申報流動戶口?
答:原則上登記暫居事即係登記外國人夜宿地點之事實,故當事人2月14日至17日期間居住在胡志明市,則須向當地公安坊申報暫居事,俟2月17日當事人抵公司報到後,再向公司所在地之公安坊登記暫居事。
23.持用B2簽證,入境後改B3簽證是否可行?
答:B2及B3均屬舊法簽證代號,已不換發。請依新規定申辦。倘舊簽證仍屬符合目前居留目的及尚有效期,則不需更換,仍可繼續使用。
24.新法規第16條第6項所提最新申辦費用規定為何?
答:本法規定,由政府訂出收費標準。目前政府已交由財政部研擬合理之收費標準,但在新收費標準公布之前,仍沿用舊有收費規定。
25.本人倘原持用DN簽證來越南設立公司,當公司取得營業執照後,該人士可否就地申換辦ĐT暫居證?
答:雖然倘屬越南公司負責人,則勿須申辦工作證。惟因新法規定不可在越南境內直接換發簽證種類,故而提問者必須出境,如果屬申辦ĐT簽證,則由越南公司作保為當事人重新申辦新的ĐT簽證。
26.依法第16條第6項規定,本公司為幹部作保申請簽證,現僅繳交18.8萬越盾傳真費,以後需否再繳交費用?簽證費用在哪裏繳交?
答:該項傳真費用並非規費,其係境管局代收之電信費,至境管局審核通過,通知公司時不須繳交任何費用。簽證費係向簽發簽證之越南駐外機構繳交。
27.依第17條第2項規定,外國人必須向越南駐外機構繳交護照及簽證申請表格,那麽簽證申請表亦於越南駐外機構領取嗎?
答:表格已上傳於境管局及越南駐外機構之網頁,請上網填報再列印出來繳辦。
28.本公司原為2位幹部申請B2(在越已有公司執照者之商務)簽證,但該2位幹部實際獲發B3(來越與越南公司洽商)簽證,本公司今日早上向境管局申請延簽被拒,並被要求該員再出境重新辦理簽證。基於上述DN簽證在過渡期可於越南境內申換簽證,本案是否可直接申換簽證?
答:此為個別案件,請現場境管局同仁直接在下面瞭解詳情並回答提問者。依法B3擬在越南轉換為LĐ簽證是不可行。
29.取得暫居證後回台,可否下次直接入境越南?
答:一旦獲發暫居證,則入出境均以暫居證通關,勿須再使用簽證入出境。
30. 公司是以投資組之型式成立,上面沒有個人名字,僅有公司之代表人,當要申請投資組之簽證時,是否整組成員均可以投資人之名義申請簽證?
答:如上述已回復,在任何營業執照均有列投入公司資金者之名單,稱為投資人,則可申辦ĐT簽證。但雖是董事會之董事,如果該董事沒有出資者,則仍然不能以投資者身份申辦ĐT簽證。
31. 本公司為一新設立之公司,公司邇近派來一位技術人員係協助公司專業指導,但現在公司要求該員續留下來工作,但該員擬於春節返國過年,那麽是否回台先辦理DL代號(即來越旅遊)之3個月簽證,以利過年後即可來越,然後屆時再補辦理工作證?
答:該員回台後仍得使用DN代號簽證回越南,但入境後一旦獲發工作證,則仍然須出境重新申辦LĐ工作簽證,不能就地申換LĐ簽證。
32.(1) 刻正在越南找廠房設點之期間內,則應持用什麽簽證?本人目前刻使用DL(觀光)簽證在幫公司處理設立公司事宜是否妥當? (2)如果已在某工業區覓妥地點並簽妥租地契約,那麽在新公司營業執照未取得前,要如何辦理工作證?沒有工作證則不能辦理簽證及暫居證?
答:(1)依新法規,持DL(觀光)簽證則僅從事觀光目的,跟隨旅行團旅遊,不得從事其他目的,商務考察亦不被允許。如果公司未設立,外國人擬來越進行商務考察,則應透過在越南所核准之投資顧問公司作保申請適當之簽證(投顧公司名單資訊可上網捜尋),各投顧公司亦將於外國人入境後提供商機考察之諮詢服務。另臺灣商會聯合總會在越南登記有案,故亦可負責作保代為申請商務考察簽證及提供商機諮詢工作。
(2)在未取得公司營業執照,請繼續透過投顧公司申請DN簽證。如果在越已設立據點,即已取得公司營業執照,則由在越公司代為申請工作證,有工作證再申請簽證,持簽證入境後再申辦暫居證。
33.倘既為投資人,亦是公司幹部,應申請何種簽證?
答:建議申請ĐT簽證,則較便利。因ĐT簽證可獲發5年效期之暫居證,而LĐ簽證僅可獲發2年效期暫居證。
34.倘當事人已取得工作證,於是公司作保為當事人申辦LĐ簽證,得否同時作保代為其眷屬申請TT簽證?
答:可,在申請文件要分別述明幹部及眷屬身份,境管單位就會受理,並核發適當簽證。
36.當公司幹部之眷屬已在越南,並擬先回台過年,預擬將於年後與該幹部同時入境越南。但現在該眷屬已在越南,所以公司無法為該眷屬申辦下次簽證,等眷屬回台後即已過年放假期間,那麽,境管局可有其他便通方式?
答:境管單位全年無休。人還在越南當然不可以申請下次入境簽證,或可先到境管局將單次簽證改為多次簽證以利下次再入境。
37.DN簽證是否僅核發3個月效期之簽證?
答:正確的是最長可核發12個月簽證,要取得12個月DN簽證則需公司證明其工作停留12月個之必要性。由於有若干公司為公司幹部申辦DN簽證係在該公司上班(本應申請LĐ)。自從執行新法至今,境管單位已核發2000餘件6個月至12個之DN簽證。
38.(1)本公司董事長原先持DL(觀光)簽證入境,現在公司代為申請ĐT簽證,那麽何時才通知董事長去越南駐台機構領取簽證? (2)ĐT簽證效期為何?
答:(1)當公司申辦董事長之ĐT簽證獲境管局核准通過,境管局將會通知公司及越南駐台機構。公司可在台北持該通知書傳真本向越南駐台機構申辦發件。
(2)法定ĐT簽證最長效期為5年,公司填報多長,原則上境管單位會發多長。雖然如此,境管單位許可函述明核予1年以上之效期簽證,駐外機構仍僅簽發6個月有效期簽證。主要原因係目前駐外機構之收費價表最高僅設定至6個月簽證費。當事人持ĐT 6個月效期簽證入境後,仍可獲發最高5年暫居證,所以不必擔心。
39.未來遭遇問題,發問及回復管道如何?
答:在新法實施之後將有很多問題要適應,疑問不斷,發問者可透過境管局網站上載之熱線電話、電子信箱,至境管局櫃台,或透過臺灣商會聯合總會、駐胡志明市經濟文化辦事處彙整轉告,境管局將一一解答。境管局再此向駐胡志明市經濟文化辦事處、臺灣商會聯合總會致謝,提供機會讓境管局宣導新法,並祝大家傳統新年平安、幸福、健康。
三、散會。
資料來源 胡志明市台北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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